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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做好我镇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等文件规定,镇政府决定对《常平镇精神文明建设激励暂行办法》(常府办〔2016〕78号)等6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被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关于《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