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点击进入
为加强我镇集体资产管理,常平镇农资办草拟《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今年2月26日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函》的文件要求,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8〕40号)在其框架内结合我镇现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相关管理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十三章,包含九十一条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决算和收益分配、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合同、资产和负债、土地款、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分别明晰了镇农资办、镇组织人事办、镇审计办、镇农林水务局等职能部门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以及财会人员的工作要求。
(二)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审议本组织总体的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以及占本组织总资产二分之一以上的资产投资或产权变更、1000万元以上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
2、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和5亩以上(含5亩,下同)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借入款项、大额借出款项(经联社达10万元以上,经济社达5万元以上)、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表决通过原值50万元以上或合同总标的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3、理事会:表决通过50万以下生产性和1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的日常开支;表决通过原值50万元以下或合同总标的50万元以下的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4、决议原则: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分社户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分社户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分社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建立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召开村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经与会人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涉及村民自治的事项须村民代表过半数、涉及集体经济的事项须股东代表过三分之二。
(三)界定了理事长的开支审批权限
1、经联社开支审批: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下同)由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会同村党工委书记审批。生产性开支: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村班子联席会议讨论,5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非生产性开支: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村班子联席会议讨论,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
2、经济社开支审批:1万元以下的,由经济社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理事会讨论;5万元以上的,由股东代表讨论,同时报村党工委书记核准。
(四)修订了股东分红、工程招投标规定
1、股东分红。增减机制: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经联社20%、经济社10%)、资产负债率低于50%。土地收益分配: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违规追究: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股东分红方案擅自增加分红,或恶意虚报数据增加股东分红的,由镇农资办对擅自增加分红的村组及有关责任人行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分别移交镇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镇组织人事办要切实做好擅自增加分红的村、组及有关责任人的备案,对任期内累计2年违规分红的,不得列入下一届“两委”干部及理事会成员的建议名单。
2、工程招投标。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五)完善了资产交易和干部薪酬管理机制
1、资产交易机制。建立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四种交易方式。出台厂房物业交易指导价,确保租金水平,提升物业增值保值。约束合同变更和转租行为,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涉及合同转租应按照重大事项审查和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实施审查。
2、干部薪酬管理机制。一是理顺农村干部住房公积和社保缴费等问题:村“两委”干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度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干部薪酬总额折算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按社保规定参保费率缴纳,住房公积金与个人缴存比例为5%。二是明确离职或退休干部审查。村“两委”干部在离职或退休时,其离职补贴、退休待遇由镇组织人事办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