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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我镇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监管、实名举报、一案一奖、奖惩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卫生健康局及卫生监督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无证行医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财政分局负责辖区举报奖励资金给付的审核和监督。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来人、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卫生健康局或卫生监督所提供无证行医线索,包括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违法事实等情况,并尽可能协助调查。
2.举报人应该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3.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4.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5.卫生健康局及卫生监督所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有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一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6.对举报人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
7.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
8.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卫生健康局依法规定的应当遵循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证行医举报,是指群众通过来访、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向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举报(或向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后被转交、移送)的、属于卫生监督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行医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无证行医情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健康局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的违法线索被投诉举报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镇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为实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线索应当是未被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及其他监督协管单位发现掌握;
(五)积极协助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进行案件调查的;
(六)举报情况经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举报的事项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并已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属于申诉类案件的投诉和信访;
(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巡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负有打击无证行医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四)所提供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打击无证行医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联系,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详细提供无证行医地点、相关情况及证据材料并协助查实的,奖励800元。
第十条 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分局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申报、审批、给付程序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举报奖励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卫生健康局)负责受理打击无证行医案件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受理案件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局在接听或受理无证行医举报时,由专人负责填写《打击无证行医举报登记表》(详见附件1),如实记录举报人相关信息和举报线索。举报人要求个人信息保密的,应当按照其保密要求给予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举报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认方式。
第十三条 举报信息登记后,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安排卫生监督所予以调查核实。卫生监督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打击无证行医举报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如因案情复杂,所需调查和采集证据时间较长,或因执行正常执法程序导致结案时间超出7个工作日的,反馈调查结果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每月5日前,卫生监督所应对上一月已调查办结的举报线索予以整理和筛选。对其中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填写《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2),并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交由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分局负责人审批确认。
第十五条 审批确认后,卫生健康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打击无证行医投诉举报奖励通知单》(详见附件3),同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填写和保留《无证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详见附件4)。因故无法将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的,承办单位应将送达情况记录在奖励通知书上,2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该奖励取消。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接到卫生健康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卫生健康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将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举报人在领取奖金时,应在《打击无证行医投诉举报奖励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局应定期对《打击无证行医举报登记表》、《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审批表》、《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通知单》进行整理,并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卫生健康局要汇总填报《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统计表》(详见附件5)一式三份(卫生健康局、财政分局和案件承办单位各执一份),并附上《打击无证行医举报登记表》、《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审批表》、《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通知单》,报送至财政分局审核备案。有关举报奖励登记、资料填报、统计汇总、奖励款发放等工作,经卫生健康局同意可由卫生监督所承担。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分局和卫生健康局专款拨付,专项列支,并实行预拨管理。
第二十条 原则上财政分局以上一年度卫生健康局的案件查处数量及奖励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拨付依据。举报奖励资金拨付方式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财政分局定期审核拨付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第六章 奖励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的,或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局及卫生监督所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调查核实案件的;
2.因工作失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3.向被举报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4.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政分局、卫生健康局要切实加强对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管,对虚报、冒领或者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分局、卫生健康局要将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对卫生监督所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督导检查内容,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局受理无证行医信息举报电话:0769—83911848。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打击无证行医举报登记表
7.关于《常平镇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