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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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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加快供销合作社(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和遍布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络,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在发展现代农业,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国内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供销合作社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土地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基础,是社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各种原因,供销合作社历史上长期使用的土地部分尚未确权登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作用的发挥。国务院40号文把加快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为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了部署,对于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提高认识,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

  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

  (一)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二)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进行调处。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要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顺利进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40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有利时机,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申请土地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土地权属资料,主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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