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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示范专业合作社考核试行办法(修 订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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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坚持合作经济发展方向和为农服务宗旨,促进基层社改造和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目的要求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经营网络、销售渠道等资源优势,组织引导城乡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有效地开展为"三农"服务和为社区服务;通过建设专业合作社构造服务网络终端,建立和完善供销合作社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力争五年内(2006-2010年),完成基层社体制机制创新,全系统建立起3000家专业合作社。即办好1000家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1000家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1000家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


  二、专业合作社设立原则


  (一)坚持合作社基本制度的原则。尊重群众的创造,只要基本符合合作社制度,又是群众自愿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都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二)坚持合作社基本价值观的原则。合作社的活动要遵循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本价值观,实行开放办社和民办、民管、民受益。


  (三)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个人财产权,合作社联合社员参与市场竞争,对外为社员谋取最大利益,对内为社员提供高效服务。


  (四)坚持兴社利民的原则。供销合作社应在创办专业合作社中得到改造和发展,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显着提高,服务"三农"和社区效果好。


  三、考核范围


  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属考核范围。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是指符合办社原则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农机、技术服务等专业合作社;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包括符合办社原则的直营店、加盟店;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包括符合办社原则的农家店、综合服务社、社区服务中心和技术、服务、文化、住宅、信用、保险等类型的合作社。


  四、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场所面积100平方米计5分,每增加20平方米加1分。该项满分为10分。


  (二)有规章制度。即依照专业合作社法建立的社章社规,并执行良好者计5分。


  (三)有积极社员和惠顾社员。积极社员有5名(户)以上计5分;社员中农民占80%以上的加5分;惠顾社员每30名(户)加1分,最多为10分。该项满分为20分。


  (四)有供销合作社集体股份(不含职工个人股)。供销合作社集体股占总股本15%以上的计5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1分。该项满分为15分。


  (五)有主营产品和项目。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100万元,计15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200万元,计15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年销售收入100万元,计15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销售收入计分最高为23分。拥有注册商标产品的另加2分。该项满分为25分。


  (六)有经济效益。利润总额5万元计10分,每增加0.5万元加1分,利润总额计满20分为止;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计5分。该项满分为25分。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专业合作社经营总结、营业执照、章程和组织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积极社员、农民社员和惠顾社员名册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由县联社组织符合示范标准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统一向地级市联社申报,地级市联社收到县社申报后应组织进行考核评审再报省联社批准。


  (三)考核时间:县联社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地级市联社于5月底前完成考核,省联社根据市联社考核的情况于6月进行考核评审。


  六、评定与管理


  (一)评定:综合评分山区的达85分以上,其他地区的达90分以上评定为示范专业合作社,省联社对此类专业合作社授予牌匾,通报表彰,命名为"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示范专业合作社"。


  对综合评分虽然达标,但发生不依法经营、不照章纳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经营欺诈行为,损害社员权益事件的专业合作社,在未得到有效处理以前不能申报考评。


  (二)管理: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资格的示范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考评,对未达指标要求的取消示范专业合作社称号。


  七、附则


  (一) 各市、县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考核办法,制订认定市级或县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由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负责。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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