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镇节能降耗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118号)等文件的精神。
三、《办法》主要内容
适用对象和条件:
1、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在当年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3、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
4、申报节能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5、符合《办法》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方式:
申报时间按当年政府网站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执行。在通知发布后,请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资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提交到长安镇政府六楼607室(长安镇经济发展局节能监察中心)。
四、资金类型
1、推广节能技术与产品项目奖励资金。项目通过镇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验收后,镇财政按照一定额度给予资助。
2、开展大型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奖励资金。项目通过镇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验收后,镇财政按照一定额度给予资助。
3、配套资助资金。项目获得市级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后,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5由镇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五、申请资料
1、填写《长安镇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在《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承诺函(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配套资助市补助奖励项目需提供收到市级资金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配套资助市补助奖励项目需提供市局有关的政策文件以及企业申报市局资金的批复文件。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事项由长安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69-85533913-665
关联链接:关于印发《长安镇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