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4号),涉及东莞市大岭山凯哲水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大岭山凯哲水果店经营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凯哲水果店经营的“橘子”(购进日期:2023-11-22),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凯哲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肆佰圆整(¥4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陆圆捌角捌分(¥196.88)。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玖拾陆圆捌角捌分(¥596.88)。《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60308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在购进被抽检批次的“橘子”后,由存放到销售并无添加过任何物质。当事人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会做好查验制度,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