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4号),涉及东莞市大岭山锋记肉丸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大岭山锋记肉丸店经营的“小猪肉丸”、“原味猪肉丸”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锋记肉丸店经营的“小猪肉丸”(生产日期:2023年4月27日)和“原味猪肉丸”(生产日期:2023年4月27日),均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锋记肉丸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1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捌拾元(¥218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7476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在经营加工经营上述产品时添加了过量山梨酸钾导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超标,当事人后续加强进货查验,不会在制作肉丸的过程中添加山梨酸钾。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