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0号),涉及东莞市大岭山祥发海鲜店、东莞市大岭山伟忠蔬菜档及东莞市大岭山天旺蔬菜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祥发海鲜店经营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祥发海鲜店经营的“花甲”(购进日期:2023年4月22日),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祥发海鲜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元(¥440)。以上罚没款合计玖佰肆拾元(¥94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2471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批次“花甲”该店当天采购回来后并无添加过任何物质就直接销售,当事人表示今后会持续加强进货查验。
二、东莞市大岭山伟忠蔬菜档经营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伟忠蔬菜档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3-04-20),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伟忠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450)。以上罚没款合计玖佰伍拾元(¥95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2470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菜档整改情况。该菜档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批次涉案产品该菜档当天采购回来后并无添加过任何物质就直接销售,但购进时未索取供应商资质,造成无法追溯到源头。当事人表示将会加强进货查验,提高质量选品,选择有资质的商家合作。
三、东莞市大岭山天旺蔬菜档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天旺蔬菜档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3-04-20),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天旺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柒拾贰元(¥72)。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柒拾贰元(¥57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2469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菜档整改情况。该菜档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菜档经营的“葱”进货到销售我档并无从中添加过任何物质,但当事人采购时并无进行查验,当事人表示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