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7号)、(2024年第30号),涉及东莞市大岭山朱姐蔬菜店、东莞市大岭山祥记蔬菜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朱姐蔬菜店经营的“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朱姐蔬菜店经营的“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4-04-1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68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朱姐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采取召回措施,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肆佰圆整(¥400)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肆圆整(¥224)。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贰拾肆圆整(¥624)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批次“食荚豌豆”该店购进后并无添加其他物质。该店事后整改完善进货查验,负责人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东莞市大岭山祥记蔬菜档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祥记蔬菜档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04-11),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681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祥记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采取召回措施,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肆佰圆整(¥400)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圆整(¥105)。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零伍圆整(¥505)。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批次“山药”该档购进后并无添加其他物质直接销售出去。该档事后整改完善进货查验,负责人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