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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644号)
  • 2023-08-03 16:1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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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9号),涉及东莞市圆圆食品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大岭山加田蔬菜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圆圆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野山笋(非即食)”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圆圆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野山笋(非即食)”(生产日期:2023-03-07),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圆圆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捌元(¥100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捌元(¥3008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1462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公司整改情况。该公司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涉案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购进该产品后当事人是按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造成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也无法判断。当事人表示会持续履行进货查验,提供质量选品。 

  二、东莞市大岭山加田蔬菜档经营的“白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加田蔬菜档经营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3-04-20),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加田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伍角(¥22.5)。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贰拾贰元五角(¥522.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2466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菜档整改情况。该菜档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菜档经营的“白萝卜”当天采购回来后并无添加过任何物质就直接销售,但购进时未索取供应商的证照,且由于时间较长,未妥善保留采购时的进货单据,造成无法追溯到源头。当事人表示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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