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7号)、(2023年第38号),涉及东莞市香传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和农产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佳湘味食品批发部及东莞市大岭山国华蔬菜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二姐家常卤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二姐家常卤料” (商标:二姐+图案,生产者:重庆二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56克/袋,批次:2023-03-2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元(¥300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1457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公司整改情况。该公司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购进该产品后一直存放于经营场所的阴凉干燥处,当事人表示会持续履行进货查验,提供质量选品。
二、东莞市盛和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大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盛和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大白菜”(购进日期:2023-04-13),吡虫啉,阿维菌素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盛和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伍元(¥160)。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陆拾元(¥116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1461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公司整改情况。该公司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大白菜”从进货到销售该司并无从中添加过任何物质,但因该司采购时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所以造成该产品吡虫啉,阿维菌素项目含量超标的原因也无法判断也无法溯源。当事人表示今后会加强进货查验,提供质量选品,不从无资质的流通摊贩采购产品。
三、东莞市大岭山佳湘味食品批发部经营的“农家卜辣椒(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佳湘味食品批发部经营的“农家卜辣椒(酱腌菜)”(生产日期:2023-02-16)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批发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佳湘味食品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元(¥14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肆佰元(¥340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1458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批发部整改情况。该批发部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批发部经营的“农家卜辣椒(酱腌菜)”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购进该产品后一直存放于批发部经营场所的阴凉干燥处,但未索取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该批发部表示会加强进货查验,提供质量选品。
四、东莞市大岭山国华蔬菜档经营的“黄皮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国华蔬菜档经营的“黄皮椒”(购进日期:2023-04-19)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国华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135)。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叁拾伍元(¥63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2464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黄皮椒”从进货到销售该档并无从中添加过任何物质。当事人会加强进货查验,提供质量选品,不从无资质的流通摊贩采购产品。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