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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642号)
  • 2023-08-03 16:1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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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5号)、(2023年第36号),涉及东莞市大岭山湘岳食品批发部、东莞市大岭山长文果业经营部、东莞市大岭山小雨水产品批发行及东莞市大岭山宏城水产品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湘岳食品批发部经营的“火培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湘岳食品批发部经营的“火培鱼”(购进日期:2022-12-1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批发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湘岳食品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叁拾元(¥2730)。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柒佰叁拾元(¥473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1455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批发部整改情况。该批发部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批发部在购进被抽检批次的“火培鱼”后直接放置门口销售,其保存条件不当导致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表示进后会按产品表示保存条件保存并履行进货查验。

  二、东莞市大岭山长文果业经营部经营的“哈密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长文果业经营部经营的“哈密瓜”(购进日期:2023-04-11),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长文果业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伍元(¥145)。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肆拾伍元(¥114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1460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经营部整改情况。该经营部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经营部从购进到销售并无从中添加过任何物质,但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溯源。当事人表示今后进货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三、东莞市大岭山小雨水产品批发行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小雨水产品批发行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04-13),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批发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小雨水产品批发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壹仟元整(¥10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叁佰元(¥130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1459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批发行整改情况。该批发行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批发行从购进到销售并无从中添加过任何物质,因该行采购时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所以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也无法判断也无法溯源,当事人表示今后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

  四、东莞市大岭山宏城水产品档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宏城水产品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04-23),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宏城水产品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元(¥270)。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佰柒拾元(¥77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802465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从购进涉案产品后就直接装在塑料盘里进行销售,没有对其喂食和投放任何物质。当事人表示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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