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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621号)
  • 2023-03-13 15:4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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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1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东莞市月山莞味饮食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渔儿餐饮店、东莞市大岭山吉田饮食店和东莞市大岭山豆蔻甜品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月山莞味饮食有限公司制售“青梅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月山莞味饮食有限公司制售的“青梅酒”(生产日期:2022-9-19),氰化物(以 HCN 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月山莞味饮食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被我局查获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均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三、对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320);五、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青梅酒”共1瓶,共20.78kg(含瓶重)。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捌佰贰拾元整(¥282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110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批次“青梅酒”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再制售“青梅酒”,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涉案产品为自制酒。该公司超许可范围制售“青梅酒”,且采购的原材料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制作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自制“青梅酒”氰化物项目不合格。该公司表示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不再超许可范围经营。

       二、东莞市大岭山渔儿餐饮店制售的“手拍小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渔儿餐饮店制售的“手拍小黄瓜”(生产日期:2022-9-20)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餐饮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渔儿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114)。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壹拾肆元整(¥61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103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餐饮店整改情况。该餐饮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手拍小黄瓜”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再制售相关产品,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供述因经营疏忽,未注重食品制作过程中的细节操作,导致菌落总数项目检测不合格。该店表示往后会注重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细节操作和场所的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三、东莞市大岭山吉田饮食店经营“三文鱼刺身”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吉田饮食店经营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10-1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均不合格。

       (二)对饮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吉田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捌拾元(¥980)。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肆佰捌拾元整(¥148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103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饮食店整改情况。该饮食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三文鱼刺身”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再制售相关产品,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供述因经营疏忽,未注重食品制作过程中的细节操作或储存方式不当,导致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检测不合格。该店表示往后会注重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细节操作和场所的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四、东莞市大岭山豆蔻甜品店经营“湿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豆蔻甜品店经营的“湿粉条”(规格型号:10kg/袋,生产日期:2022-9-27,标称生产者名称:东莞市东坑利者立食品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甜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豆蔻甜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柒元(¥117)。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壹拾柒元整(¥617)。《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60113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甜品店整改情况。该甜品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湿粉条”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再购进和使用不合格产品,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供述涉案产品购进时外表完好,未发现异常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不知情。该店表示往后会继续加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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