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7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冠扬海鲜档、东莞市大岭山万勇鱼档、东莞市大岭山红艳水产品店和东莞市大岭山宏城水产品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冠扬海鲜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冠扬海鲜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07-04)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海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冠扬海鲜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现有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反馈造成人生、财产或其他方面损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一、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60930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海鲜档整改情况。该海鲜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淡水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海鲜档供述涉案批次“泥鳅(淡水鱼)”采购时已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且从购进到销售期间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海鲜档表示往后会继续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大岭山万勇鱼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和“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万勇鱼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07-04)和“牛蛙”(购进日期:2022-07-03),均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万勇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我局查获违法行为,在进货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现有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反馈造成人生、财产或其他方面损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一、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61011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鱼档整改情况。该鱼档在收到不合格“泥鳅(淡水鱼)”和“牛蛙”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鱼档供述涉案批次“泥鳅(淡水鱼)”和“牛蛙”采购时已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且购进到销售期间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鱼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大岭山红艳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红艳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7-3)恩诺沙星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均不合格。
(二)对水产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红艳水产品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现有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反馈造成人生、财产或其他方面损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均不予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一、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61013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水产品店整改情况。该水产品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泥鳅(淡水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供述从购进到销售期间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店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大岭山宏城水产品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宏城水产品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7-7)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水产品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宏城水产品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现有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反馈造成人生、财产或其他方面损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一、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61013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水产品档整改情况。该水产品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泥鳅(淡水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供述涉案批次“泥鳅(淡水鱼)”购进后直接装在塑料盘里进行销售,未对其喂养和投放任何物质。该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