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大岭山镇栏目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息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35号)
  • 2022-10-27 15:10
  • 来源: 本网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45号),涉及我市6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喜尧鱼档、东莞市大岭山佳兴蔬菜档、东莞市大岭山崇超蔬菜档、东莞市大岭山家元蔬菜档、东莞市大岭山老邓蔬菜批发档、东莞市大岭山礼记蔬菜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喜尧鱼档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喜尧鱼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5-23)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喜尧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元伍角(¥220.5)。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佰贰拾元伍角(¥720.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902745号)

       (三)原因排查及鱼档整改情况。该鱼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鱼档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泥鳅”购进后直接将其放入塑料箱中销售,没有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鱼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大岭山佳兴蔬菜档经营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佳兴蔬菜档经营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5-18)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佳兴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柒元五角(¥377.5)。以上罚没款合计捌佰柒拾柒元五角(¥877.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812707号)

       (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长豆角”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长豆角”当天采购回来后并无添加任何物质就直接销售。该档表示在往后的采购过程中,会做到索取供应商证照等资料。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大岭山崇超蔬菜档经营“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崇超蔬菜档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5-21)铅(以 Pb 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崇超蔬菜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175)。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柒拾伍元整(¥67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812706号)

       (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小黄姜”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小黄姜”在购进时未索取供应商证照未能追溯源头,但采购回来后并无添加任何物质。该档认为检验不合格可能是菜农种植导致的。该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一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大岭山家元蔬菜档经营的“青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家元蔬菜档经营的“青豆角”(购进日期:2022-05-21)三唑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家元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180)。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捌拾元整(¥68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812708号)

       (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青豆角”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青豆角”当天采购回来后并无添加任何物质就直接销售。该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大岭山老邓蔬菜批发档经营的“青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老邓蔬菜批发档经营的“青豆角”(购进日期:2022-5-21)三唑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批发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老邓蔬菜批发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捌佰元(¥8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元(¥36)。以上罚没款合计捌佰叁拾陆元整(¥836)。《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909752号)

       (三)原因排查及批发档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青豆角”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青豆角”从购进到销售期间一直没有对其添加任何物质,但并未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该档表示往后采购时会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六、东莞市大岭山礼记蔬菜档经营“青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礼记蔬菜档经营的“青豆角”(购进日期:2022-05-21)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礼记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伍拾元整(¥65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812709号)

       (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青豆角”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青豆角”当天采购回来后并无添加任何物质就直接销售,但并未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该档表示往后会保留好进货单据和主动索取供应商的相关证照,从而保证货源是由合法合规的供应商提供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