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43号),涉及我市6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齐力海鲜店、东莞市大岭山张良水产品店、东莞市大岭山小张光鸡档、东莞市大岭山高龙食品店、东莞市大岭山珍见鱼档、东莞市大岭山寿南水产品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齐力海鲜店经营的“鲈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齐力海鲜店经营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05-22)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海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齐力海鲜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叁拾陆元(¥836)。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叁佰叁拾陆元整(¥1336)。《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902744号)
(三)原因排查及海鲜店整改情况。该海鲜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鲈鱼(淡水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海鲜店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鲈鱼(淡水鱼)”从购进到销售期间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店表示后续进货会继续做好进货台账。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大岭山张良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张良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05-22)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水产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张良水产品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壹元贰角(¥211.2)。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佰壹拾壹元贰角(¥711.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829740号)
(三)原因排查及水产品店整改情况。该水产品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水产品店供述涉案批次“泥鳅”从采购到销售过程中,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店表示后续进货会继续做好进货台账。
三、东莞市大岭山小张光鸡档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小张光鸡档经营的“乌鸡”(检疫日期:2022-05-17)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对光鸡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小张光鸡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措施,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整(¥225)。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佰贰拾伍元整(¥72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914754号)
(三)原因排查及光鸡档整改情况。该光鸡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乌鸡”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光鸡档供述其档销售的涉案批次“乌鸡”从购进到销售过程中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档表示往后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东莞市大岭山高龙食品店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高龙食品店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5-11)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二)对食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高龙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130)。
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叁拾元整(¥63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829741号)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店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黑芝麻”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黑芝麻”购进后直接将其装入塑料袋进行销售,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店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东莞市大岭山珍见鱼档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珍见鱼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5-18)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黎见珍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陆元整(¥156)。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伍拾陆元整(¥656)。《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90975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泥鳅”购进后直接将其放入塑料箱中销售。
六、东莞市大岭山寿南水产品档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寿南水产品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5-19)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水产品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寿南水产品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贰整(¥192)。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玖拾贰元整(¥69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260829739号)
(三)原因排查及水产品档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泥鳅”购进后直接放入泡沫箱销售,期间未对其喂食和添加任何物质。该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