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4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冯记鱼档、东莞市大岭山兰星蔬菜批发部、东莞市大岭山国湘蔬菜档和东莞市大岭山平惠农产品经营部。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冯记鱼档经营的“生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冯记鱼档经营的“生鱼”(购进日期:2022-4-24)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冯记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柒元叁角(¥157.3)。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伍拾柒元叁角(¥657.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708659号)
(三)原因排查及鱼档整改情况。该鱼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生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鱼档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生鱼”从购进到销售期间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鱼档表示会在往后的采购中,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不再从无资质的商家处采购。
(四)其他情况。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线索发函通报至供应商所在辖区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大岭山兰星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兰星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4-24)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批发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兰星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伍拾陆元(¥56)。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伍拾陆元整(¥556)。《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707658号)
(三)原因排查及批发部整改情况。该批发部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豇豆”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批发部供述不合格“豇豆”采购时无索取产品供应商的资质及进货单等资料,未对其进行严格查验。但也未对涉案批次“豇豆”添加任何物质,当天即销售完毕。该批发部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不再从无资质的商家采购。
三、东莞市大岭山国湘蔬菜档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国湘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4-25)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国湘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贰元(¥132)。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叁拾贰元整(¥63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707657号)
(三)原因排查及菜档整改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豇豆”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菜档供述涉案批次“豇豆”采购时无索取产品供应商的资质及进货单等资料,未对其进行严格查验,但也未对涉案批次“豇豆”添加任何物质,当天即销售完毕。该菜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不再从无资质的商家采购。
四、东莞市大岭山平惠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平惠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4-25)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平惠农产品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元(¥36)。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叁拾陆元整(¥536)。《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708660号)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部整改情况。该经营部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韭菜”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经营部供述其销售的涉案批次“韭菜”是从当地菜农处直接采购的,未对其经营资质和产品进行严格查验,但在销售期间也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经营部表示会在往后的采购中,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不再从无资质的商家处采购。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