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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19号)
  • 2022-07-26 10:4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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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0号),涉及我市5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忠昌蔬菜档、东莞市大岭山少江蔬菜档、东莞市大岭山玉平蔬菜档、东莞市大岭山启伟蔬菜档和东莞市大岭山无忧豆制品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忠昌蔬菜档经营“奶白菜(普通白菜)”

  (一)东莞市大岭山忠昌蔬菜档经营的“奶白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2-3-29)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忠昌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货值少,当事人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也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事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理如下:一、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60624003号)(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在收到不合格批次的“奶白菜(普通白菜)”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供述在购进不合格批次“奶白菜(普通白菜)”后,直接将其置于台面销售,当天即销售完毕,无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蔬菜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二、东莞市大岭山少江蔬菜档经营“绿豆芽”

  (一)东莞市大岭山少江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3-30)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少江蔬菜档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609139号)(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绿豆芽”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供述在购进不合格批次“绿豆芽”后,直接将其置于塑胶盘中销售,无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蔬菜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东莞市大岭山玉平蔬菜档经营“豇豆”

  (一)东莞市大岭山玉平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03-31)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玉平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佰陆拾元整(¥56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615146号)(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豇豆”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供述不合格批次“豇豆”当天即销售完毕,从采购到销售期间,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蔬菜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东莞市大岭山启伟蔬菜档经营“豇豆”

  (一)东莞市大岭山启伟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4-7)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启伟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5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佰元整(¥70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624652号)(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豇豆”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供述不合格批次“豇豆”购进后就直接置于台面销售,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蔬菜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五、东莞市大岭山无忧豆制品档经营“豆干”

  (一)东莞市大岭山无忧豆制品档经营的“豆干”(加工日期:2022-04-07,标称生产者名称:东莞市大岭山无忧豆制品档)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豆制品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无忧豆制品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陆拾元整(¥106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715673号)(三)原因排查及豆制品档整改情况。该豆制品档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豆干”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豆制品档供述不合格批次“豆干”从购进到销售期间一直置于阴凉避光的店里,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豆制品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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