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29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春荣蔬菜档、东莞市大岭山学金蔬菜档和东莞市大岭山良品食品批发部。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春荣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一)东莞市大岭山春荣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3-30)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春荣蔬菜档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609140号)
(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绿豆芽”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供述在购进不合格批次“绿豆芽”后,直接将其置于塑胶盘中销售,无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蔬菜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二、东莞市大岭山学金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一)东莞市大岭山学金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3-30)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项目不合格。
(二)对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学金蔬菜档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609138号)
(三)原因排查及蔬菜档整改情况。该蔬菜档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绿豆芽”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蔬菜档供述在购进不合格批次“绿豆芽”后,直接将其置于塑胶盘中销售,未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蔬菜档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一定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东莞市大岭山良品食品批发部经营的“鸡蛋”
(一)东莞市大岭山良品食品批发部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2-3-30)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二)对批发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良品食品批发部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措施,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伍佰元整(¥5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陆佰贰拾元整(¥362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617152号)
(三)原因排查及批发部整改情况。该批发部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鸡蛋”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批发部供述不合格批次“鸡蛋”从购进到销售期间,未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均为原装销售。该批发部表示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必须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