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0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典成百货商行。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典成百货商行经营的“腊鸭腿”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典成百货商行经营的“腊鸭腿”(购进日期:2021-12-7)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商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典成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叁元叁角(¥63.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陆拾叁元叁角(¥3063.3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414094号)
(三)原因排查及商行整改情况。该商行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腊鸭腿”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再购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商行供述不合格批次产品从购进到销售期间,一直存放在阴凉避光的店内,没有对其添加任何物质。该商行还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