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01号和2022年第03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聚兴食品贸易商行和东莞市大岭山鸿生酒类商行。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聚兴食品贸易商行经营的“杨枝甘露(杨枝甘露味蒸蛋糕)”和“白桃青梅(白桃青梅味蒸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聚兴食品贸易商行经营的“杨枝甘露(杨枝甘露味蒸蛋糕)”(商标:老父亲,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11-1,标称生产者名称:揭阳市岛游记食品有限公司)和“白桃青梅(白桃青梅味蒸蛋糕)”(商标:老乡亲,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11-01,标称生产者名称:揭阳市岛游记食品有限公司),均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商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聚兴食品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肆仟元(¥4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玖仟贰佰元整(¥920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223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商行整改情况。该商行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杨枝甘露(杨枝甘露味蒸蛋糕)”和“白桃青梅(白桃青梅味蒸蛋糕)”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两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商行供述购进的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无开封和破损,购进后置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储存。该商行还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
二、东莞市大岭山鸿生酒类商行经营的“浸泡白酒”和“北京二锅头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鸿生酒类商行经营的“浸泡白酒”(商标:京虹门+图案,规格型号:2L/瓶、46%vol,生产日期:2020-03-20,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北京虹门酒业有限公司)和“北京二锅头酒”(商标:京虹门+图案,规格型号:2L/瓶、52%vol,生产日期:2020-03-08,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北京虹门酒业有限公司),均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对商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鸿生酒类商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和销售假冒伪劣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我局查获违法行为,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无法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存在三种违法行为,其中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安法的食品和销售假冒伪劣的食品属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择一重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处叁万陆仟元(¥36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320元);四、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浸泡白酒”(规格:2L/瓶,生产日期:2020-03-20)2瓶、“北京二锅头酒”(规格:2L/瓶,生产日期:2020-03-08)2瓶、“北京二锅头酒”(规格:2L/瓶,生产日期:2018-05-18)2瓶、“北京二锅头酒”(规格:5L/瓶,生产日期:2020-11-11)1瓶、“高粱王酒”(规格:2L/瓶,生产日期:2018-5-18)3瓶。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正(¥36320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60210031号)
(三)原因排查及商行整改情况。该商行在收到该批次不合格的“浸泡白酒”和“北京二锅头酒”检验报告及厂家的异议说明后,对商行经营的所有“京虹门”品牌的桶装酒采取召回措施,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商行供述购进的涉案产品均无开封和破损,一直在货架上避光干燥保存。且不知其经营的“京虹门”品牌桶装酒的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该商行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且严格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