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0925号)
  • 2023-02-09 17:0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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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3号),涉及我市3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朗武发记汕头牛肉丸店(经营者:许春武)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牛筋丸和猪肉丸)

(一)东莞市大朗武发记汕头牛肉丸店销售的“牛筋丸和猪肉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是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东莞市大朗武发记汕头牛肉丸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即时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4元;2、罚款36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864元。(东市监罚〔2022〕091212C182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山梨酸钾陈腐剂”所致,该店陈述事先对该防腐剂的使用范围不清楚,并承诺会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学习,确保自制的食品安全。

二、东莞市大朗上美餐厅(经营者:袁拱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文鱼刺身(厚切))

(一)东莞市大朗上美餐厅销售的“三文鱼刺身(厚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二)东莞市大朗上美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所加工的食品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自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东市监不罚[2022]091206B180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采购的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批次食品是新鲜到店的,操作师傅也是有二次消毒,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品检测不合格是货物进口之后运输过程所致。

(四)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迷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文鱼刺身)

(一)东莞市迷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文鱼刺身”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二)东莞市迷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所加工的食品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其及时排查不合格原因并承诺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东市监罚〔2022〕091207B181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的食品进行全面清查,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开鱼过程由于砧板及毛巾没有彻底清洗干净所致,该公司承诺会加强场所及个人卫生清洁,确保自制的食品安全。

(四)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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