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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009号)
  • 2025-04-08 11:0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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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1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启添水产品档经营的基围虾(海水虾)、鲈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常平启添水产品档经营的基围虾(购进日期:2024-11-6),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东莞市常平启添水产品档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4-11-6),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以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经营规模小,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种类不多,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数量不多,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二、对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300元的罚款;三、对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800元的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706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5〕120225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水产品后,在销售及暂养的过程中,未在其养殖水中添加或投喂呋喃唑酮代谢物及其他相关的物质,因此上述批次的水产品抽检不合格是供货商或养殖环节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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