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1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西牛季牛排餐厅经营的辣王(干辣椒)
(一)东莞市常平西牛季牛排餐厅经营的辣王(干辣椒)(购进日期:2024-08-2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 添加剂的食品((辣王)干辣椒)及采购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 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 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 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 时,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 害性较小。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切实严格履行进货 查验的法定义务,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 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作一般行政处罚及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三、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王)干辣椒)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4]121213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后,在销售的过程中未在涉案食品中投放二氧化硫及其相关的物质,因此涉案批次食品辣王(干辣椒)抽检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