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1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成全密宗川菜馆经营的大口黑鲈
(一)东莞市常平成全密宗川菜馆经营的大口黑鲈(购进日期:2024-08-09),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以及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作一般行政处罚及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230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4]121120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食品后,在销售的及保存的过程中,未对涉案批次食品添加任何其他物质的行为,因此涉案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是供货商或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