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2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山贝鲜生百货商行经营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一)东莞市常平山贝鲜生百货商行经营的大口黑鲈(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08-13),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大口黑鲈(淡水鱼)时已经索取了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较小。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大口黑鲈(淡水鱼)后,在暂养及销售的过程中均未在养殖水中添加或喂养磺胺类及其相关的物质,因此上述批次的大口黑鲈(淡水鱼)磺胺类(总量)项目抽检不合格是供应商养殖环节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