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0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胖子鲜果店经营的小台芒
(一)东莞市常平胖子鲜果店经营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4-08-07),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作一般行政处罚及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台芒)的违法行为处3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288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4】120924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小台芒后,在销售及存放的过程中均未对上述批次的小台芒中投放或添加噻虫胺及其相关物质,因此上述批次小台芒噻虫胺项目抽检不合格是供应商或种植场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