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5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须虾仔餐饮店经营的春之源麻辣鸡爪
(一)东莞市常平须虾仔餐饮店经营的春之源麻辣鸡爪(生产日期:2023-10-19,商标:四川春之源),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55.04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4]120209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外包装无破损、无感官性状异常,储存环境温度符合产品储存要求,且抽检样品为包装未拆封产品,因此上述食品检验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