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9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汇华饭店(普通合伙)经营的猪肉早餐肠(熏煮香肠)
(一)东莞市汇华饭店(普通合伙)经营的猪肉早餐肠(熏煮香肠)(生产日期:2023-09-24),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猪肉早餐肠(熏煮香肠)时已经索取了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检测报告复印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猪肉早餐肠后,外包装没有破损,感官性状没有异常,保存于冰箱内,符合储存条件,并在储存及抽检的过程中未对上述食品作添加任何其他物质的行为,且抽检的猪肉早餐肠为全新未拆包装产品,因此上述批次猪肉早餐肠抽检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