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3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侨记水产品档经营的基围虾(海水虾)
(一)东莞市常平侨记水产品档经营的基围虾(海水虾)(购进日期:2023-05-26),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基围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基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基围虾数量不多,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基围虾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3]120829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基围虾后,在暂养及销售的过程中均未在养殖水中添加或喂养恩诺沙星及其相关的物质,因此上述批次的基围虾恩诺沙星项目抽检不合格是供应商养殖环节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