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
困难家庭救助是指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我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1、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发病保险待遇的患者)以及极重度、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3、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保险起付标准,并达到或超过其当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4倍及家庭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4倍以下的。
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低保对象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因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申请程序
1、已纳入我市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对象,即可在医院现场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无需另外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先由个人垫付,再凭医疗单据到社保部门进行结算。
2、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在医疗费用发生6个月内提出申请,镇(街)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
3、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医疗救助金。
救助金的发放
通过审核后,通过银行将医疗救助金一次性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