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9时50分左右,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文昌二街5-6号民房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补漏工人王石生死亡。为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0月24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镇安委办牵头,镇安全监管分局、镇公安分局、镇住建局、镇社保分局、镇司法分局、镇监察室、镇总工会、袁山贝村委会等单位组成的“常平镇‘10·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概况
(一)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文昌二街5-6号民房
该民房建于2010年,总面积约650平方米,共五层半,楼高约15米。屋主为林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电白县林头镇林南姓林村,身份证号码为XXXX。其房屋五楼楼顶漏水,其找工人进行防水补漏作业。
(二)王石生
即该事故的死者,男,汉族,55岁,湖南省新田县枧头镇枧头村2组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王石生负责涉事民房楼顶地板开凿、垃圾清运工作。
(三)周小平、李运忠、许宏旺
周小平,男,汉族,53岁,湖南省新田县十字乡欧家山村2组人,身份证号码XXXX。
李运忠,男,汉族,55岁,湖南省新田县十字乡李郁村六组人,身份证号码XXXX。
许宏旺,男,汉族,50岁,湖南省宁远县保安乡老许家村5组人,身份证号码XXXX。
上述三人是建筑垃圾清运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22日早上8点左右,王石生及周小平、李运忠、许宏旺先后到了涉事民房,准备进行楼顶建筑垃圾清运作业。李运忠等人在现场安装了自带的简易起重设备(包括支架、滑轮,卷扬机),在地面卷扬机两边各四米左右,分别用两部三轮车拦住巷道作为防护区,防止闲人进入。支架离地垂直距离约18米。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周小平负责在一楼操作卷扬机,许宏旺和李运忠负责在五楼把建筑垃圾装入塑料桶(无盖,直径约40公分,深度约40公分),再利用卷扬机吊送到地面。王石生帮忙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9点50分左右,在吊运第三桶建筑垃圾时,塑料桶打转,有明显晃动,一个水泥块(直径约20公分,重量约2KG)从吊桶里滑出坠落,击中一楼地面作业区域内的王石生头部。当时王石生距离周小平约0.5米,未戴安全帽。周小平等三人戴了安全帽,安全帽是他们自带的。
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120,把王石生送到常安医院抢救,10月30日凌晨2时,王石生不治身亡。事故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镇安全监管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奠定基础。此次救援及时,未造成二次事故,经评估,此次应急救援得当。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常平镇“10·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
死者王石生,男,汉族,55岁,湖南省新田县枧头镇枧头村2组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
(二)经济损失
目前,这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左右,包括王石生医疗救治费用11万元和意外死亡补偿款24万元,上述费用均由屋主林勇支付。王石生家属已与屋主林勇签订《施工意外死亡补偿协议书》,王石生家属承诺不再追究屋主方面的责任。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工作,通过对事故现场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2018年10月18日,因涉事民房楼顶漏水,林勇找来黄贤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沙院镇福兴地塘仔村23号)商谈防水维修施工事宜。黄贤辉找来了王石生,由王石生负责水泥地开凿和建筑垃圾清理,施工费用约5000元左右。王石生又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了周小平等三人,中间人只是居间介绍,未收取任何费用。
据周小平等三人讲,由王石生代他上面的大包工头与周小平等三人谈具体施工费用,商定三人的施工费用为每人每天300元,按天计算。待施工结束后,由王石生找大包工头拿施工费用,然后再转交周小平等三人。至于大包工头是谁,周小平等三人并不清楚。
调查询问过程中,黄贤辉称他只是介绍王石生给林勇认识,整个装修工程他并未参与。林勇则称自己将工程包给了黄贤辉,再由黄贤辉包给了王石生。由于和黄贤辉是老乡,比较信任,当时连施工费用都没谈。黄贤辉与林勇各执一词。由于无第三人在场,调查组无法判断二人谁说的是真实情况。
调查确认,屋主林勇未与黄贤辉、王石生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黄贤辉未设立公司,无营业执照,不认识周小平等三人。也未支付王石生工程款。
监控视频显示王石生曾在楼下帮忙接塑料桶,倒建筑垃圾。
(一)直接原因
1. 清理建筑垃圾的简易吊机和吊桶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镇住建局事故调查人员确认,该起吊设备没有设置上升、下降超行程限位开关,违反《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1991)第4.3和4.4条文规定。
2. 王石生安全意识不强,在明知存在高处坠物风险的情况下,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作业区域。
(二)间接原因
1. 王石生在不具备建筑施工或装修装饰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该工程业务。
2. 王石生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施工,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警戒不符要求。施工现场未架设安全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常平镇“10·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防护措施不足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在该起事故中,王石生承担了涉事民房的地板开凿、垃圾清运工作,承担安全施工责任。由于其管理不到位,涉险进入危险区域,造成事故的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涉事民房屋主林勇将地板开凿、垃圾清运工程交由个人施工队完成,且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监管,存在不当之处,但这并非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鉴于目前小型防水补漏工程由无资质个人承包现象比较普遍,且林勇的房屋是自住性质,而非用于生产经营,建议对林勇进行批评及安全教育。林勇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鉴于王石生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责任。
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相关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对该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存在施工安全措施严重不足的安全隐患,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屋主应停止施工,完善相关方案及现场安全措施后方可复工。
(二)屋主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应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在施工作业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常平镇“10·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