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注销部分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镇卫生监督所清理出5户2020年11月30日前到期但未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的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我局已于12月8日对上述单位作出公示,现公示期届满,依法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附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览表(10、11月).xlsx
常平镇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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