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1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8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运仔鱼档经营的鲈鱼
(一)东莞市常平运仔鱼档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4-07-12),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鲈鱼时已经索取了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测合格结果的打印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较小。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鲈鱼后,在销售的过程中未添加其他相关的物质,因此上述批次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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