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7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日发粮油店经营的八角
(一)东莞市常平日发粮油店经营的八角(购进日期:2024-05-09),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作一般行政处罚及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3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150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4]120815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在销售及储存的过程中未对上述食品添加任何其他物质的行为,因此上述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