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2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张培华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常平张培华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05-15),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所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黄豆芽没有主观故意,销售的不合格黄豆芽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六条(二)项等作一般行政处罚及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20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4]120813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在销售的过程中未对上述食品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及其他任何物质,因此上述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