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7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山贝鲜生百货商行经营的鲈鱼
(一)东莞市常平山贝鲜生百货商行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11-20),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鲈鱼)的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233.24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4】120221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鲈鱼后,在销售及暂养的过程中未在养殖水样中添加及喂养恩诺沙星相关的物质,因此上述批次鲈鱼恩诺沙星项目抽检不合格是供货商或养殖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