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05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旺记百货店经营的蒜香味花生、焦盐味花生
(一)东莞市常平旺记百货店经营的蒜香味花生(生产日期:2022/8/21)、焦盐味花生(生产日期:2022/8/15),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前于2022年9月30日已把剩余的蒜香味花生和焦盐味花生退回给供货商。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344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2】121226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食品后,其食品外包装无破损,在销售及储存的过程中均储放与阴凉通风处,并未对上述食品作任何添加其他物质的行为,因此上述批次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是供货商或者生产环节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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