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老四水产店经营的鲶鱼
(一)东莞市常平老四水产店经营的鲶鱼(购进日期:2022-9-26),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鲶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所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鲶鱼)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鲶鱼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鲶鱼)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110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2】121215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鲶鱼后,在暂养及销售的过程中未对上述鲶鱼的养殖水中作任何添加其他物质的行为及未喂食任何物质,因此上述批次的鲶鱼抽检不合格是养殖环节或者供货商环节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