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2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渝郭面条店经营的饺子皮、云吞皮
(一)东莞市常平渝郭面条店经营的饺子皮、云吞皮(购进日期:购进日期2022-08-05),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所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饺子皮和云吞皮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饺子皮和云吞皮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三、对当事人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饺子皮、云吞皮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2】121019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感官性状没有异常,在销售及存放的过程中未对上述食品作任何添加其他物质的行为,因此上述批次食品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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