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27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双洪鲜面店经营的食品“刀削面”
(一)东莞市常平双洪鲜面店经营的食品“刀削面”(购进日期:2021年03月30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常平双洪鲜面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刀削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刀削面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90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罚[2021]120618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感官性状没有异常,销售的过程中存放于冰箱内待售及未对上述食品作任何添加其他物质的行为,因此上述批次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