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68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菊记蔬菜店经营的黄豆芽、长豆角
(一)东莞市常平菊记蔬菜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1月4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长豆角(购进日期:2020年11月4日),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常平菊记蔬菜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绿豆芽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三、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的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3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35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罚[2021]120304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在销售、存放及抽检的过程中未作任何添加其他物质的行为,因此上述批次食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及灭蝇胺项目不合格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东莞市常平菊记蔬菜店采购上述不合格黄豆芽及长豆角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确认其所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黄豆芽及长豆角的真实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