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1.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2.向所在村(社区)群众宣传法律援助;
3.接待群众举止文明、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4.告知群众免费法律咨询的方式或指引符合条件的群众到镇(街)司法分局、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5.与镇(街)司法分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保持法律援助工作的沟通联系,按时按规定上报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第二部分 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市司法局一楼)
咨询电话:22490148
茶山镇法律援助办事处地址:茶山镇庄园路1号综治大楼1楼
咨询电话:86404118
二、免费法律咨询的方式
1.“12348”广东法律服务网。这是由广东省司法厅打造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7×24小时提供服务。可指引群众登录“12348”广东法律服务网或拨打热线电话“12348”进行法律咨询。
2.到市法律援助处或镇街司法分局进行咨询。
3.向本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经济困难公民的认定
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第三条,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第五条,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一)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用于经营用途的房产,且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均经营收益超过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四)足以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五、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18项证明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四)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五)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
(七)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八)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一)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十三)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十四)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十五)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十六)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十七)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十八)见义勇为证明。
八、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