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302号,涉及茶山镇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振锋餐饮店制售的“明炉烧鸭~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振锋餐饮店制售的“明炉烧鸭~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CFU/g检验项目实测值为2.4×106,标准指标为满意:<105;可接受:105-<106 ;不合格:≥10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大肠埃希氏菌,CFU/g项目,实测值为200,标准指标为满意:<20;可接受:20-100 ;不合格:>10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振锋餐饮店经营大肠埃希氏菌超过安全标准及菌落总数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110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开展召回工作,在店铺内明显位置张贴召回公告,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的食品及收到消费者不适的情况。经该店排查整改发现,该店外卖餐饮食品出现菌落总数项目和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在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
二、东莞市茶山培绍饮食店销售的“招牌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招牌烧鹅饭(加工日期:2023-12-15)”。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培绍饮食店销售的“招牌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的菌落总数,CFU/g检验项目实测值为2.6X107,标准指标为<105;“招牌烧鹅饭(加工日期:2023-12-15)” 的菌落总数,CFU/g检验项目实测值为4.7X106,标准指标为<105,上述批次食品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培绍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家庭成员身患重疾,家庭存在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07024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制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招牌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招牌烧鹅饭(加工日期:2023-12-15)”,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招牌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招牌烧鹅饭(加工日期:2023-12-15)”。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在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东莞市茶山敏雪饮食店销售的“白切鸡(半只)”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敏雪饮食店销售的“白切鸡(半只)”(抽检日期:2023年12月1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敏雪饮食店经营菌落总数超出最大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白切鸡(半只)”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08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切鸡(半只)”,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白切鸡(半只)”。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未保持食品原料及加工环境的清洁,导致出现菌群总数项目检验不合格情况。当事人将会加强食品加工的卫生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东莞市茶山茂发百货商行销售的“嫩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茂发百货商行销售的“嫩姜”(抽检日期:2023年12月11日),铅(以Pb)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项目:铅(以Pb)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0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商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东莞市茶山茂发百货商行经营检出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嫩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铅(以Pb)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11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商行整改情况。该商行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嫩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嫩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嫩姜”产品是农副产品,经营环节不需要在“嫩姜”中添加铅(以Pb),应该是种植环节导致铅(以Pb)导致该批次“嫩姜”不合格。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东莞市茶山付定强百货店销售的“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付定强百货店销售的“小黄姜(抽检日期:2023年12月11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付定强百货店经营检出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黄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噻虫胺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11033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黄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小黄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小黄姜”使用噻虫胺,噻虫胺是农药,经营环节不需要在“小黄姜”中添加噻虫胺,当事人认为应该是种植环节导致该批次“小黄姜”使用噻虫胺。同时当事人也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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