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302号),涉及茶山镇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振锋餐饮店制售的“明炉烧鸭~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
(一)东莞市茶山振锋餐饮店制售的“明炉烧鸭~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明炉烧鸭~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该经调查,该店于2023年12月15日当天共制售“明炉烧鸭~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6份,已全部出售,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东莞市茶山培绍饮食店销售的“招牌白切鸡(不含米饭)”及“招牌蜜汁叉烧(不含米饭)”食品
(一)东莞市茶山培绍饮食店销售的“招牌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牌蜜汁叉烧(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招牌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及“招牌蜜汁叉烧(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食品。经调查,该店制售上述不合格批次“招牌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共2份,其中抽检购样出售1份,没有库存;该店制售上述不合格批次“招牌蜜汁叉烧(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15)共2份,其中抽检购样出售1份,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且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并加强对店内制作、放置食品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工作。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东莞市茶山敏雪饮食店销售的“白切鸡(半只)”食品
(一)东莞市茶山敏雪饮食店销售的“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切鸡(半只)”食品。经调查,该店于2023年12月15日购进了“熟鸡”与“鸡副”,并加工成抽检用批次“白切鸡”,上述批次的“白切鸡(半只)”食品已全部售出。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食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四、东莞市茶山茂发百货商行销售的“嫩姜”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茂发百货商行销售的“嫩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产品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嫩姜”产品。经调查,该商行从东莞市高埗镇莞乡果蔬交易市场二级批发区C705的经营者李木聪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嫩姜”产品,其中抽检购样出售嫩姜4.03公斤,剩余对外销售不合格批次嫩姜45.97公斤,共售出50公斤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商行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商行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商行退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五、东莞市茶山付定强百货店销售的“小黄姜”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付定强百货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9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小黄姜”产品。经调查,该店从东莞市高埗百惠宜蔬菜批发行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小黄姜”产品,其中抽检购样出售小黄姜3.94公斤,剩余对外销售不合格批次小黄姜27.56公斤,共售出31.5公斤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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