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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40103001号)
  • 2024-01-16 11:09:0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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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9号、72号、78号,涉及茶山镇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黎辉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黎辉蔬菜档销售的“豇豆”(抽检日期:2023年7月21日),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乙酰甲胺磷,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黎辉蔬菜档经营检出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乙酰甲胺磷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豇豆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1031096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豇豆。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豇豆产品是水产类,应该是种植或供应环节使用乙酰甲胺磷导致该批次豇豆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东莞市茶山华记豆腐加工店销售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华记豆腐加工店销售的“豆腐”(生产日期:2023年8月21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实测值为186,标准指标为≤100,不符合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华记豆腐加工店铝的残留量超出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1120102  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豆腐,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豆腐。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豆腐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制作豆腐中使用过量的石膏或者没有正确清洗制作容器导致的。该店将会加强制作豆腐的石膏使用量及豆腐制作容器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东莞市茶山英达烧腊店销售的“烧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英达烧腊店销售的“烧鸭(生产日期:2023年8月21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项目:胭脂红,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0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英达烧腊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胭脂红的烧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烧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烧鸭”的进货来源,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且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烧鸭”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1201113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使用胭脂红添加到“烧鸭”上,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烧鸭”。当事人承认该胭脂红为本人添加到“烧鸭”上,因当事人不懂胭脂红为是什么物质,经我局执法人员普法及教育后,当事人清楚认识到胭脂红物质不能添加到“烧鸭”上,且当事人只使用过一次食品用胭脂粉,剩余食品用胭脂红粉已全部扔掉。当事人将会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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