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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3320240104001号)
  • 2024-01-09 11:51:2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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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301号),涉及茶山镇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食味鲜餐饮店制售的“半只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07)”

  (一)东莞市茶山食味鲜餐饮店制售的“半只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07)”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半只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07)”。该经调查,该店于2023年12月7日当天共制售“一例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1-15)”2份,已全部出售,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东莞市茶山大欣百货店销售的“小黄姜”和“生姜”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大欣百货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12月9日)产品,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12月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小黄姜”和“生姜”产品。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批次的“小黄姜”和“生姜”产品分别为5kg和4.5kg,上述批次的“小黄姜”和“生姜”产品已全部售出。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两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东莞市茶山黄记餐饮店制售的“来半只烧鸭[尝鲜](加工日期:2023-12-15)”

  (一)东莞市茶山黄记餐饮店制售的“来半只烧鸭[尝鲜](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来半只烧鸭[尝鲜](加工日期:2023-12-15)”。该经调查,该店于2023年12月15日当天共制售“来半只烧鸭[尝鲜](加工日期:2023-12-15)”2份,已全部出售,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四、东莞市茶山汇隆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汇隆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加工日期为于2023年12月15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切鸡”产品。经调查,该店是自制加工上述不合格批次“白切鸡”产品,其中抽检购样出售白切鸡1份,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五、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制售的“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及“手撕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

  (一)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制售的“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 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格及“手撕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及“手撕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该经调查,该店于2023年12月15日当天共制售“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4份及“手撕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4份,已全部出售,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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