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302号),涉及茶山镇7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李纳蔬菜档销售的“上海青”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李纳蔬菜档销售的“上海青”(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产品氟虫腈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上海青”产品。经调查,该档从石碣农批菜市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上海青”产品,其中抽检购样出售上海青3公斤,剩余对外销售不合格批次上海青0.36公斤,共售出3.36公斤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档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档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档退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档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东莞市茶山好金秋百货超市销售的“生姜”食用农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好金秋百货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9-14)产品,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生姜”食用农产品。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批次的“生姜”产品75kg,上述批次的“生姜”产品已全部售出。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东莞市茶山樱民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樱民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9月14日)产品,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黄豆芽”产品。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批次的“黄豆芽”产品4kg,上述批次的“黄豆芽”产品已全部售出。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四、东莞市茶山食味鲜餐饮店制售的“一例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1-15)”
(一)东莞市茶山食味鲜餐饮店制售的“一例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1-1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一例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1-15)”。该经调查,该店于2023年11月15日当天共制售“一例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1-15)”4份,已全部出售,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五、东莞市茶山飞隆早餐店销售的“清香白切鸡”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飞隆早餐店销售的“清香白切鸡”(自制加工日期为于2023年12月7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清香白切鸡”产品。经调查,该店是自制加工上述不合格批次“清香白切鸡”产品,其中抽检购样出售白切鸡1份,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东莞市茶山辉武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产品
(一)东莞市茶山辉武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自制加工日期为于2023年12月7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切鸡”产品。经调查,该店是自制加工上述不合格批次“白切鸡”产品,其中抽检购样出售白切鸡1份,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顾客分散、时隔时间长,启动召回措施后暂未有顾客联系该店退回该批次食用农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七、东莞市茶山嫦娥餐饮店销售的“招牌原味手撕鸡【半只】(不配米饭)”食品
(一)东莞市茶山嫦娥餐饮店销售的“招牌原味手撕鸡【半只】(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7)”,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招牌原味手撕鸡【半只】(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7)”食品。经调查,该店制售上述不合格批次“招牌原味手撕鸡【半只】(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7)”共2份,其中抽检购样出售1份,没有库存。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且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并加强对店内制作、放置食品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工作。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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