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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31014001号)
  • 2023-10-24 09:21:3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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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4号、45号、48号、49号、56号、58号,涉及茶山镇9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嘉星水果店销售的“本地香蕉(购进日期:2023-04-24)”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嘉星水果店销售的“本地香蕉(购进日期:2023-04-24)”,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20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嘉星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本地香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店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检验的农药残留含量超标一般由养殖环节导致,且该店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809072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本地香蕉,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本地香蕉。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该店销售数量少销售时间不长,且吡虫啉属杀虫农药其不需要对“本地香蕉”使用吡虫啉物质,应该是种殖环节使用存在吡虫啉物质过量的情况导致该批次“本地香蕉”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材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广东省东莞市茶山供销社卢边市场茶园商店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广东省东莞市茶山供销社卢边市场茶园商店销售的“菠菜”(抽检日期:2023年5月26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广东省东莞市茶山供销社卢边市场茶园商店经营检出毒死蜱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毒死蜱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菠菜”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818077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菠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菠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菠菜”产品是农产品,应该是种植环节使用毒死蜱导致该批次“菠菜”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东莞市茶山飞珍海鲜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05-21)”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飞珍海鲜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05-21)”,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1.86×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飞珍海鲜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该店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其向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05-21)”,有充分据证明该店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牛蛙(购进日期:2023-05-21)”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30728065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牛蛙,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牛蛙。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该店购入的“牛蛙”数量少且销售时间不长,不需要对“牛蛙”使用恩诺沙星物质,应该是养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存在恩诺沙星的物质过量导致该批次“牛蛙”不合格,该店日后将会加强采购食材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东莞市茶山周波水果店销售的“三月红(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周波水果店销售的“三月红(荔枝)”(抽检日期:2023年4月26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7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项目:吡唑醚菌酯,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1.9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周波水果店不能出示近六个月内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完整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店经营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污染物超出最大残留限量的“三月红(荔枝)“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三月红(荔枝)”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801069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三月红(荔枝)”,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三月红(荔枝)”。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三月红(荔枝)”产品是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导致该批次“三月红(荔枝)”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东莞市茶山瑞彬蔬菜档销售的“长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瑞彬蔬菜档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检日期:2023年5月25日),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克百威,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瑞彬蔬菜档经营检出克百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豇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长豆角(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长豆角(豇豆)”的进货来源,该档是批发零售商,克百威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长豆角(豇豆)”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3〕330818078号)。

  (三)原因排查及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长豆角(豇豆)”,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长豆角(豇豆)”。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长豆角(豇豆)”产品是农产品,应该是种植环节使用克百威导致该批次“长豆角(豇豆)”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六、东莞市茶山海石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海石蔬菜档经营的“红尖椒”(抽检日期:2023年5月24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海石蔬菜档不能出示近六个月内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完整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往红尖椒里私自添加使用农药,经营的红尖椒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7270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没有往采购的“红尖椒”添加使用农药噻虫胺,该农药残留过量应该是食用农产品“红尖椒”在种植的过程中使用过量的农药“噻虫胺”而残留所致。同时,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七、东莞市茶山合兴粮油店销售的“辣王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合兴粮油店销售的“辣王干”(抽检日期:2023年5月19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合兴粮油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国家禁止添加的二氧化硫的“辣王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辣王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辣王干”的进货来源,当事人是零售商,二氧化硫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辣王干”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3〕330823082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辣王干”,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辣王干”。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辣王干”使用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食品添加剂,经营环节不需要在“辣王干”中添加二氧化硫,应该是生产环节使用二氧化硫导致该批次“辣王干”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八、东莞市茶山鸽庄饮食店销售的“餐饮具套装(集中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鸽庄饮食店销售的“餐饮具套装(集中消毒)”(生产日期:2023年5月26日)(抽检日期:2023年5月27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项目:大肠菌群,/5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鸽庄饮食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其向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套装(集中消毒)”(生产日期:2023年5月26日),有充分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餐饮具套装(集中消毒)”(生产日期:2023年5月26日)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30823081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套装(集中消毒)”(生产日期:2023年5月26日),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餐饮具套装(集中消毒)”(生产日期:2023年5月26日)。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没有对购入的“餐饮具套装(集中消毒)”(生产日期:2023年5月26日)进行二次检验的能力,导致有少量不合格餐具被使用,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日后将会加强采购餐具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九、东莞市茶山仟佰味零食店销售的“海富趣牌即食海苔片(原味,规格:60g/包,生产日期:2023-05-02)”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仟佰味零食店销售的“海富趣牌即食海苔片(原味,规格:60g/包,生产日期:2023-05-02)”,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要求,菌落总数,CFU/g项目,标准指标为n=5,c=2,m=3×104,M=105,实测值为1.1×106,1.5×106,1.2×106,9.2×106,1.2×10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仟佰味零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该店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该店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其向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富趣牌即食海苔片(原味,规格:60g/包,生产日期:2023-05-02)”,有充分据证明该店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海富趣牌即食海苔片(原味,规格:60g/包,生产日期:2023-05-02)”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30823080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富趣牌即食海苔片,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海富趣牌即食海苔片。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该店销售数量少销售时间不长,且该店销售的“海富趣牌即食海苔片(原味)”食品已按产品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及销售,应该是生产环节或物流运输环节条件不符合导致该批次“海富趣牌即食海苔片(原味)” 出现不合格,该店日后将会加强食品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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